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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健康遼醫療註冊人怎麼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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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健康遼醫療註冊人怎麼登出

一、遼陽市醫療機構登出執業登記怎麼辦理:

申請人提出申請

2、申請材料齊全有效的出具《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3、實質性審查

4、許可決定,符合法定條件的向申請人出具《行政許可決定書》,明確許可事項

5、證件發放,向被許可人發放審批決定證件。

二、遼陽市醫療機構登出執業登記審批依據: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令第149號,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第666號修改)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歇業,必須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經登記機關核准後,收繳《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非因改建、擴建、遷建原因停業超過1年的,視為歇業。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4年8月29日衛生部令第35號,2017年2月21日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令第12號修改,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第三十二條 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範圍內變更登記事項的,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因變更登記超出原登記機關管轄許可權的,由有管轄權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醫療機構在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內遷移,由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向原登記機關管轄區域外遷移的,應當在取得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設定醫療機構批准書》,並經原登記機關核准辦理登出登記後,再向遷移目的地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可以根據情況,給予一至六個月的暫緩校驗期:

(一)不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

(二)限期改正期間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在暫緩校驗期內不得執業。 暫緩校驗期滿仍不能通過校驗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衛醫政發〔2009〕57號)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於暫緩校驗期滿後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由衛生行政部門再次進行校驗。再次校驗合格的,允許繼續執業再次校驗不合格的,由登記機關注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機構暫緩校驗期滿後規定時間內未提出再次校驗申請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登出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醫療機構如果需要執業需要辦理執業登記,如果不需要繼續執業,就需要去按照規定辦理登出執業登記業務,不管在哪裡辦理業務都是有一個過程的,在遼陽市辦理的話就必須按照遼陽市的規定去辦理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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