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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中小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心理1.2W
農村中小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農村中小銀行機構行政許可行為,明確行政許可事項、條件、程式和期限,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包括: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以及經銀保監會批准設立的其他農村中小銀行機構。

第三條 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銀保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式相關規定和本辦法,對農村中小銀行機構實施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