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肢體殘疾證和智力殘疾證的區別

心理1.88W
肢體殘疾證和智力殘疾證的區別

肢體殘疾

人體運動系統的結構、功能損傷造成的四肢殘缺或四肢、軀幹麻痺(癱瘓)、畸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能不同程度喪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與的侷限。

主要包括:①上肢或下肢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缺失、畸形或功能障礙②脊柱因傷、病或發育異常所致的畸形或功能障礙③中樞、周圍神經因傷、病或發育異常造成軀幹或四肢的功能障礙。

智力殘疾

智力顯著低於一般人水平,並伴有適應行為的障礙。此類殘疾是由於神經系統結構、功能障礙,使個體活動和參與受到限制,需要環境提供全面、廣泛、有限和間歇的支援。

智力殘疾包括:①在智力發育期間 (18歲之前),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神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②或者智力發育成熟以後,由於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衰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