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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認定酗酒的標準

心理2.94W
保險認定酗酒的標準

保險公司不主動認定,以交警或醫院的認定來判斷。現行的保險合同中飲酒駕駛發生交通事故免責是通用條款。雖然如此,但在保險合同中均沒有約定飲酒的具體標準。我國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制定的《車輛駕駛人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規定,血液中酒精含量每百毫升達到20毫克的為酒後駕駛。既然對飲酒駕駛有國家標準,保險公司對飲酒駕駛的認定也應該遵循該標準

飲酒超出適量飲酒或一般社交性飲酒的標準。重度飲酒往往根據超出一定的日飲酒量(如每天3標準杯)或每次飲酒量(如一次5標準杯,每週至少一次)加以確定。同:重度飲酒見:過度飲酒標準杯。

酗酒涵蓋了“酒精濫用”及“酒精依賴”。一般而言,如果一個人過度使用酒精而無法自我節制,導致認知上、行為上、身體上、社會功能或人際關係上的障礙或影響,且明知故犯,無法剋制,就達到“酒精濫用”的程度。若進一步惡化,把飲酒看成比任何其他事都重要,必須花許多時間或精力去喝酒或戒酒,或必須喝酒才感到舒服(心理依賴),或必須增加酒精攝取才能達到預期效果(耐受性),或產生酒精戒斷綜合症,就達到“酒精依賴”的程度。

“誰主張,誰舉證。”這是法律通用原則,當然有部分例外。

你說我酗酒,你就拿出證據來。就是舉證責任。

拿到證據再和標準比對,“標準”都是法律法規或者相應權威機構定的,保險機構沒有資格定程度化“標準”,他的條款只能是標準在不同程度上,我怎麼賠付。保險公司他沒有權定義標準。

你的問題可以擴充套件就是,包括我們和某些客戶都會主觀地認為,某些點存在“漏洞”,是不是保險公司留了個後門,故意做了個bug。並不是這樣,而恰恰相反。

“其實保險公司是弱勢群體。”幹保險時間長了,你肯定聽過這句話。實務中也確實如此。

標籤:酗酒 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