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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先後起訴應當合併審理嗎

心理1.35W
原被告先後起訴應當合併審理嗎

這個要看起訴的是不是同一種法律關係,同一事實未必同一法律關係不是肯定不行,是的話,由法院決定,比如房東告租客未付租金,租客告房東房屋水電煤沒到達居住要求,這個屬於租賃合同糾紛,可以合併,但一方起訴欠債,另一方起訴被打受傷,不能合併 因為一個合同,一個是侵權。

合併審理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並且必須是適用於同一個訴訟程式。這是合併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併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併。受訴法院對合並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併。對於訴訟程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式和特別程式,也就是幾個合併之案件應當都屬於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或簡易程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併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併審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親屬對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關聯的訴訟標的。在同一訴訟程式中,原告及其近親屬向被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有關聯的訴訟標的,被告及其近親屬向原告及其近親屬提出與之相關聯的訴訟標的,可以合併審理。

4、限制條件。關聯糾紛的合併審理是一柄雙刃劍,如果濫用不僅達不到良好的社會效果,而且會讓當事人利用合併審理進行惡意訴訟或拖延訴訟,更有甚者會造成以非對非、消極對待糾紛的處理等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因此,對合並審理的條件應作適當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