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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基金最新徵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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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基金最新徵收標準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徵收。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徵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

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築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築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