靚麗時尚館

位置:首頁 > 健康生活 > 心理

清朝有大理寺嗎

心理3.23W
清朝有大理寺嗎

有。大理寺,官署名。相當於現代的最高法院,掌刑獄案件審理,長官名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秦漢為廷尉,北齊為大理寺,歷代因之,明清時期與刑部、都察院並稱為“三法司”。清末新政改稱為大理院,民國初年北洋軍閥政府亦襲此名,為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

清朝有大理寺

大理寺,在我國,早在秦漢時期就已經有了。那個時候,被稱之為廷尉。稽核各地刑獄重案。漢景帝、漢哀帝、東漢末漢獻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為大理,均仍復舊。

時光荏苒,北齊的時候,廷尉正式改名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這一稱呼,都把廷尉稱之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級別被稱之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斷之案,須報刑部審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與刑部尚書、侍郎會同御史中丞會審,稱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會審,稱三法司。決獄之權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時,可上奏聖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為正三品,煬帝改從三品,唐同。

在唐時有所規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門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複審。每位寺丞複審完畢的案件,要會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畫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見,也要在畫押才具有法律效應。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古代,我國的刑法法律已經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經具備最高人民法院的職能,對案子都可以進行復審合議。已經相當成熟,相當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參與朝廷大政會議。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一度併入刑部,旋復舊。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為大理院。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

明清時期各中央司法機構的職能與隋唐時期相反,刑部負責審判,大理寺負責複核。大理寺於清朝改稱為大理院,這個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國。民國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為最高法院,一直到現在,依舊沿用最高法院這個稱呼。

清朝光緒年間將大理寺改為大理院。

大理院,官署名。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置正卿、少卿為主官,下有刑科、民科推丞各一人,推事二十五人,餘有典簿廳都典簿、典簿、主簿及錄事。

附設總檢察廳,有廳丞一人,檢察官六人,以及主簿、錄事、看守所所長等。仿西方司法獨立,規定其職權為解釋法律,監督各級審判,併為最高階的審判機關,與舊大理寺僅有稽核權者不同。

標籤:清朝 大理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