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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令危大工程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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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號令危大工程管理規定

第二十九條 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提供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在招標檔案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單的

(三)未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或者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委託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第三方監測的

(五)未對第三方監測單位報告的異常情況組織採取處置措施的。

第三十條 勘察單位未在勘察檔案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風險的,責令限期改正,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設計單位未在設計檔案中註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未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編制並稽核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和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一)未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進行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並在危險區域設定安全警示標誌的

(三)專案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30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的

(二)未根據專家論證報告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進行修改,或者未按照本規定重新組織專家論證的

(三)未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或者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條 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專案負責人未按照本規定現場履職或者組織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單位未按照本規定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未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的

(五)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六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對單位進行處罰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總監理工程師未按照本規定審查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的

(二)發現施工單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

(三)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時,未向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的。

第三十七條 監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的

(二)未對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的

(三)未按照本規定參與組織危大工程驗收的

(四)未按照本規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的。

第三十八條 監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相應勘察資質從事第三方監測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編制監測方案的

(三)未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的

(四)發現異常未及時報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