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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車欄板高度規定

心理1.22W
貨車欄板高度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並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2、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3、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建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4、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貨車欄板高度規定

掛車及二軸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600mm

二軸自卸車、三軸及三軸以上貨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800mm

三軸及三軸以上自卸車的貨箱欄板高度不得超過1500mm。

以上資料為GB1589-2016《汽車、掛車及汽車列車外廓尺寸、 軸荷及質量限值》中4.6.3所規定。

此標準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所有新生產車輛須符合本標準要求。

標籤:貨車 欄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