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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補充的證據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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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後補充的證據有用嗎

1、開庭後補充的證據肯定有用,作用大小,要作具體分析。

2、庭審結束後宣判前,當事人向法庭補充了新證據,該證據可能會影響案件事實認定或法律適用,法官就應該重新安排再次開庭對該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如果該證據不影響事實認或法律適用的,也能加強法官內心確認。

3、如果庭審後已宣判,一審就無法採信了,只能二審再提交。

開庭後補充的證據有用,可以在開庭時間確定後原告補充證據,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任意提交證據材料。法庭應予以安排質證,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說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罰款。

當事人收到對方交換的證據後提出反駁並提出新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當事人在指定的時間進行交換。證據交換一般不超過兩次。但重大、疑難和案情特別複雜的案件,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進行證據交換的除外。

標籤:證據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