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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和養子的區別

心理1.81W
繼子和養子的區別

區別一、解釋不同

繼子:某人的妻或夫在前次婚姻關係中所生的孩子。

養子:收養的而非親生的孩子。

區別二、引證出處不同

繼子:《淮南子·繆稱訓》:“繼子得食,肥而不澤,情不相與往來也。” 高誘 注:“繼子有假母也。”

養子:《後漢書·順帝紀》:“四年春二月丙子,初聽中官得以養子為後,世襲封爵。”

繼子:指自己的妻子與妻子的前夫或者前男友生的兒子,與自己的妻子是有血緣關係的,現在作為自己的孩子。

養子:與繼子不同,他與妻子無關,是自己和妻子一同或者是自己去領養的孩子,是與自己和妻子並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如去孤兒院領養的孩子。

子女和繼子女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

(1)養子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從收養關係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係,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自收養關係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已形成撫養教育關係而消除。繼子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收養為養子,則隨著收養關係的成立,繼子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的權利義務關係。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者歧視。

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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