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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形基礎構造柱的規範要求

心理1.71W
條形基礎構造柱的規範要求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

10.4.11 過渡層牆體的材料強度等級和構造要求,應符合下列規定:

4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抗震牆邊框柱、砌體抗震牆的構造柱或芯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並宜上下貫通。過渡層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第10.3.4條和10.3.5條規定外,砌塊砌體牆體中部的芯柱宜均勻佈置,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其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16,8度時不宜少於418。

框架結構填充牆中涉及到:

6.3.4 填充牆與框架的連線,可根據設計要求採用脫開或不脫開方法。有抗震設防要求時宜採用填充牆與框架脫開的方法。

1 當填充牆與框架採用脫開的方法時,宜符合下列規定:

1)填充牆兩端與框架柱,填充牆頂面與框架樑之間留出不小於20mm的間隙

2)填充牆端部應設定構造柱,柱間距宜不大於20倍牆厚且不大於4000mm,柱寬度不小於100mm。柱豎向鋼筋不宜小於 10,箍筋宜為 5,豎向間距不宜大於400mm。豎向鋼筋與框架樑或其挑出部分的預埋件或預留鋼筋連線,綁紮接頭時不小於30d,焊接時(單面焊)不小於10d(d為鋼筋直徑)。柱頂與框架樑(板)應預留不小於15mm的縫隙,用矽酮膠或其他彈性密封材料封縫。當填充牆有寬度大於2100mm的洞口時,洞口兩側應加設寬度不小於50mm的單筋混凝土柱

3)填充牆長度超過5m或牆長大於2倍層高時,牆頂與樑宜有拉接措施,牆體中部應加設構造柱牆高度超過4m時宜在牆高中部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樑,牆高超過6m時,宜沿牆高每2m設定與柱連線的水平系樑,樑的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

建築抗震設計中應該考慮的構造柱問題:

以下內容可參見《建築抗震設計規範(GB50011-2010)》

7.3.1 各類多層磚砌體房屋,應按下列要求設定現澆鋼筋混凝土構造柱(以下簡稱構造柱):

1 構造柱設定部位,一般情況下應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單面走廊式的多層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且單面走廊兩側的縱牆均應按外牆處理。

3 橫牆較少的房屋,應根據房屋增加一層的層數,按表7.3.1的要求設定構造柱。當橫牆較少的房屋為外廊式或單面走廊式時,應按本條2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4 各層橫牆很少的房屋,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設定構造柱。

5 採用蒸壓灰砂磚和蒸壓粉煤灰磚的砌體房屋,當砌體的抗剪強度僅達到普通黏土磚砌體的70%時,應根據增加一層的層數按本條1~4款要求設定構造柱但6度不超過四層、7度不超過三層和8度不超過二層時,應按增加二層的層數對待。

7.3.2 多層磚砌體房屋的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最小截面可採用18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8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六層、8度時超過五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房屋四角的構造柱應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沿牆高每隔500mm設2Φ6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每邊伸入牆內不宜小於1m。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時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5 房屋高度和層數接近本規範表7.1.2的限值時,縱、橫牆內構造柱間距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1)橫牆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的二倍下部1/3樓層的構造柱間距適當減小

2)當外縱牆開間大於3.9m時,應另設加強措施。內縱牆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4.2m。

7.3.14 丙類的多層磚砌體房屋,當橫牆較少且總高度和層數接近或達到本規範表7.1.2規定限值時,應採取下列加強措施:

2 同一結構單元內橫牆錯位數量不宜超過橫牆總數的1/3,且連續錯位不宜多於兩道錯位的牆體交接處均應增設構造柱,且樓、屋面板應採用現澆鋼筋混凝土板。 5 所有縱橫牆交接處及橫牆的中部,均應增設滿足下列要求的構造柱:在縱、橫牆內的柱距不宜大於3.0m,最小截面尺寸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配筋宜符合表7.3.14的要求。

7.4.3 小砌塊房屋中替代芯柱的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應符合下列構造要求:

1 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190mm×190mm,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2,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50mm,且在柱上下端應適當加密6、7度時超過五層、8度時超過四層和9度時,構造柱縱向鋼筋宜採用4Φ14,箍筋間距不應大於200mm外牆轉角的構造柱可適當加大截面及配筋。

2 構造柱與砌塊牆連線處應砌成馬牙槎,與構造柱相鄰的砌塊孔洞,6度時宜填實,7度時應填實,8、9度時應填實並插筋。構造柱與砌塊牆之間沿牆高每隔600mm設定Φ4點焊拉結鋼筋網片,並應沿牆體水平通長設定。6、7度時底部1/3樓層,8度時底部1/2樓層,9度全部樓層,上述拉結鋼筋網片沿牆高間距不大於400mm。

3 構造柱與圈樑連線處,構造柱的縱筋應在圈樑縱筋內側穿過,保證構造柱縱筋上下貫通。

4 構造柱可不單獨設定基礎,但應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與埋深小於500mm的基礎圈樑相連。

7.5.1 底部框架-抗震牆砌體房屋的上部牆體應設定鋼筋混凝土構造柱或芯柱,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 鋼筋混凝土構造柱、芯柱的設定部位,應根據房屋的總層數分別按本規範第7.3.1條、7.4.1條的規定設定。

2 構造柱、芯柱的構造,除應符合下列要求外,尚應符合本規範第7.3.2、7.4.2、7.4.3條的規定:

1)磚砌體牆中構造柱截面不宜小於24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240mm×190mm)

2)構造柱的縱向鋼筋不宜少於4Φ14,箍筋間距不宜大於200mm芯柱每孔插筋不應小於1Φ14,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Φ4焊接鋼筋網片。

3 構造柱、芯柱應與每層圈樑連線,或與現澆樓板可靠拉接。

7.5.2 過渡層牆體的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砌體牆的中心線宜與底部的框架樑、抗震牆的中心線相重合構造柱或芯柱宜與框架柱上下貫通。

2 過渡層應在底部框架柱、混凝土牆或約束砌體牆的構造柱所對應處設定構造柱或芯柱牆體內的構造柱間距不宜大於層高芯柱除按本規範表7.4.1設定外,最大間距不宜大於1m。

3 過渡層構造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4Φ16,8度時不宜少於4Φ18。過渡層芯柱的縱向鋼筋,6、7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6,8度時不宜少於每孔1Φ18。一般情況下,縱向鋼筋應錨入下部的框架柱或混凝土牆內當縱向鋼筋錨固在託牆樑內時,託牆樑的相應位置應加強。

4 過渡層的砌體牆在窗臺標高處,應設定沿縱橫牆通長的水平現澆鋼筋混凝土帶其截面高度不小於60mm,寬度不小於牆厚,縱向鋼筋不少於2Φ10,橫向分佈筋的直徑不小於6mm且其間距不大200mm。此外,磚砌體牆在相鄰構造柱間的牆體,應沿牆高每隔360mm設定2Φ6通長水平鋼筋和Φ4分佈短筋平面內點焊組成的拉結網片或Φ4點焊鋼筋網片,並錨入構造柱內小砌塊砌體牆芯柱之間沿牆高應每隔400mm設定Φ4通長水平點焊鋼筋網片。

5 過渡層的砌體牆,凡寬度不小於1.2m的門洞和2.1m的窗洞,洞口兩側宜增設截面不小於120mm×240mm(牆厚190mm時為120mm×190mm)的構造柱或單孔芯柱。

7.5.4 當6度設防的底層框架-抗震牆磚房的底層採用約束磚砌體牆時,其構造應符合下列要求:

3 牆長大於4m時和洞口兩側,應在牆內增設鋼筋混凝土構造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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