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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安全事故標準

心理1.48W
一級安全事故標準

一、安全事故等級標準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二、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程式

1、事件的報告及前期處置

1)接到事件報告後,領導小組組長應立即組織企業有關人員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對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裝置等,應當立即採取封存等控制措施,並自事故發生之時起2小時內向所在地政府部門及日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通報。

2)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報告應包含下列內容:事件發生時間、事件發生的單位及地點、事件的經過及相關背景情況、事件性質的初步判斷、人員傷亡情況、財產受損情況、事件危害是否有擴充套件的可能、對事件單位的處置措施的建議等。

2、啟動應急預案

領導小組接到事件報告後,除了立即向當地政府及日常市場監督管理等相關部門報告的同時,領導小組應召開事故處置會議,對事件進行評估,確定事件的等級。

3、下達應急處置指令

根據領導小組下達啟動食品安全應急處理預案的決定,領導小組組長立即啟動按規定職責開展工作。

4、實施應急處置。

1)初查

領導小組組長對原輔材料、生產工藝(條件)及產品進行排查、分析,有無不合格或非食用原料(含新增劑)對可疑原輔材料、新增劑、半成品及產品立即抽樣送質檢機構檢驗掌握原輔材料、新增劑供應商及產(成)品流向可根據事態,暫停生產、銷售,已售出的通知經銷商產品暫時下櫃可根據情況,向領導小組上報簡要資訊。

2)核查

領導小組組長根據質檢機構的檢驗報告進一步核查。

(1)原輔材料、新增劑及產品檢驗合格:應嚴格檢驗或根據分析擴充套件檢驗引數再次檢驗。若仍未檢出可疑物,繼續配合相關部門作進一步的調查處理並將此情況報告領導小組組長,建議領導小組應急處置終止。

(2)原輔材料、新增劑合格,產品檢驗不合格(有毒有害):進一步檢查生產工藝每一環節,檢查生產裝置,檢查操作人員及往來人員,生產用水,排查二次汙染源。

(3)原輔材料、新增劑、產品檢驗不合格(有毒有害):進一步追溯原輔材料來源或新增劑供應商將產(成)品流向及時向質監、工商等相關部門彙報,啟動召回制度。

一級安全事故標準

安全重大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以上(2)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級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級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傷二十人以上(3)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為四級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傷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不滿三十萬元。

法律依據:《鐵路交通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

(二)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的

(三)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的

(四)中斷繁忙幹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的

(五)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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