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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法第120條具體處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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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廢法第120條具體處罰標準

新固廢法第120條——造成嚴重環境汙染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10~15日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10日的拘留。 

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汙染環境的,以“環境汙染罪”論處。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汙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在生態保護紅線區域、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的設施、場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場的

(三)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堆放、利用、處置的

(四)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

(五)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的

(六)未採取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標籤:處罰 固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