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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公文管理辦法

心理1.9W
國家機關公文管理辦法

1,主送受理機關,根據需要抄送相關機關。重要行文同時抄送發文機構的直接上級機關。

2,黨委,政府的辦公廳(室)根據本級黨委,政府授權,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向下級黨委,政府釋出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級黨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經政府審批的具體事項,經政府同意後可以由政府職能部門行文,文中須註明已經政府同意。

3,黨委,政府的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可以向下級黨委,政府的相關部門行文。

4,涉及多個部門職權範圍內的事務,部門之間未協調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其糾正或撤銷。

5,上級機關向受雙重領導的下級機關行文,必要時抄送該下級機關的另一個上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