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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和宣慰司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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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政院和宣慰司有什麼區別

1、含義不同:

⑴元朝設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區軍政事務。屬中央行政機構。

⑵元朝在邊疆的少數民族設立宣慰司,以管轄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軍政事務。隸屬於宣政院,屬地方行政機構。

2、職能不同:

⑴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宜和西藏地區軍政事務。其職責上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負責對西藏地區的軍事管理。有關西藏地區的重要軍政事務,都必須從宣政院直接釋出命令,或由宣政院派官前往當地處理。顯示了中央政府對西藏地區的直接統治。

②薦舉官員。西藏地區各機構中的高階官員的任命由宣政院或帝師薦舉。

③管理驛站。為了加強對西藏地區的管理,並陸續在藏區設立了31個驛站,驛站負責傳送公文,支應過往官員食宿、馬匹等。

④負責對佛教事務的管理。宣政院是管理西藏地區的最高行政機構。

⑵宣慰司:管理邊疆的少數民族地區的軍政事務,宣慰司是介於省與州之間的一種偏重於軍事的監司機構。元朝中央政府在西藏地區設定了三個宣慰使司都元帥府,具體地實施著元中央和宣政院的各項職能。

不過,由於三個宣慰司的具體情況不同,在民政管理上有一定的差異。軍事和驛站是當時最為重要的兩個方面。因此各宣慰司在職能上都側重於管理軍事和驛路交通,有專門的管理元朝駐軍和地方軍隊的官員,也有負責驛站及軍隊後勤的官員。對於民政,則主要委託地方首領管理。元代在西藏地區擔任官職的除藏族地方首領和宗教領袖外,還有蒙古人和畏吾兒人、漢人等。

3、長官由來不同:

⑴宣政院長官稱“院使”,掌握實權,宣政院設“院使”二人。一人由中央政府總理全國政務的右丞相兼領,一人由西藏上層喇嘛教主充任。宣政院第一任行政長官有國師八思巴(西藏喇嘛教主)擔任。由於宣政院設在大都(今北京),西藏曆任帝師也都在大都供職。

⑵宣慰司長官稱“宣慰使”,是負有承上啟下的一個地方區劃的軍政最高長官。在元代,西藏地區的高階官員須通過宣政院或帝師薦舉,並由中央朝廷授職,其任職者多為當地僧俗首領。

3、下設機構不同:

⑴宣政院:在西藏地區下設烏思藏、納裡速、古魯孫三路宣慰使司都元帥府,直接管理地方事務。

⑵宣慰司:下設有宣撫司、安撫司、招討司、萬戶府、千戶所等機構。

二、兩者之間的關係:

西藏地區設宣慰司,由宣政院統一管理宣政院在西藏下設三道宣慰司西藏是宣政院直轄地。其他少數民族地區設宣慰司,不由宣政院統一管理。

標籤:宣慰司 宣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