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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蓄水池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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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蓄水池國家標準

2、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於2.5m/s

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於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4、容量大於5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定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於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築物(水泵房除外)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於60m,如採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消防蓄水池國家標準

1、 消防水池進水管應根據其有效容積和補水時間確定,補水時間宜≤48h 但當消防水池有效總 容積>2000m³ 時,補水時間不應>96h消防水池進水管管徑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DN100

2、當消防水池採用兩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災情況下連續補水能滿足消防要求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積應根據計算確定,但不應小於100m³。當僅設有消火栓系統時不應小於50m³。

3、消防水池的總蓄水有效容積大於500m³時, 宜設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當大於1000m³時,應設定能獨立使用的兩座消防水池。

每個(或座)消防水池應設定獨立的出水管,並應設定滿足最低有效水位的連通管,且其管徑應能滿足消防給水設計流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