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驅逐出境流程

心理2.46W
驅逐出境流程

執行驅逐出境的辦法:由執行機關查驗被執行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等證照收繳允許其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並由其本人或者本國的使、領館負責其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或者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

     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准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有效護照或其它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下不了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對使、領館拒絕承擔費用的或在華無使、領館的,由我國政府承擔。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確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確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絡,通報被強製出境人員的情況,抵達口岸時間、交通工具班次、出境乘用的航班號、車次、時間,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應當協助安排有關出境事項。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並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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