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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和章程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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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程和章程區別

1、內容不同

章程必須載明下公司名稱和住所、公司經營範圍、公司註冊資本等事項。

規程一般包括:人事管理制度、財務制度、行政制度、業務制度、網路制度、審計制度。

2、約束的物件不同

章程約束物件主要是: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規程約束物件主要是:公司的普通勞動者。

3、制定修改程式不同

章程由股東共同制定,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由股東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由發起人制定,經出席創立大會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而規程方面,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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