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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聯盟成立要求

心理2.32W
創新聯盟成立要求

創新聯盟成立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要由企業、大學和科研機構等多個獨立法人組成,企業處於行業骨幹地位大學、科研機構在合作的技術領域具有前沿水平相關中介機構等可根據聯盟技術創新的需要作為成員發揮積極的作用。

(二)要有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聯盟協議,協議中有明確的技術創新目標,落實成員單位之間的任務分工,聯盟協議必須由成員單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簽署生效。

(三)要設立決策、諮詢和執行等組織機構,建立有效的決策與執行機制,明確聯盟對外承擔責任的主體,聯盟執行機構應配備專職人員,負責有關日常事務。

(四)要健全經費管理制度,對聯盟經費要制定相應的內部管理辦法,並建立經費使用的內部監督機制,聯盟可委託常設機構的依託單位管理聯盟經費,政府資助經費的使用要按照相關規定執行,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

(五)要建立利益保障機制,聯盟研發專案產生的成果和智慧財產權應事先通過協議明確權利歸屬,許可使用和轉化收益分配的辦法,要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保護聯盟成員的合法權益。

(六)要建立開放發展機制,要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吸收新成員,並積極開展與外部組織的交流與合作,聯盟要建立成果擴散機制,對承擔政府資助專案形成的成果有向聯盟外擴散的義務。

標籤:創新 聯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