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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於保護地球的協定有哪些

心理2.23W
我國關於保護地球的協定有哪些

一、《巴黎協定》《巴黎協定》是2015年12月12日在巴黎氣候變化大會上通過、2016年4月22日在紐約簽署的氣候變化協定,該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作出安排。《巴黎協定》長期目標是將全球平均氣溫較前工業化時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攝氏度以內,並努力將溫度上升幅度限制在1.5攝氏度以內。二、《國際環境法》國際環境法是由各國為了保護自然環境而締結的一系列條約組成,1972年在瑞典斯德哥爾摩舉行的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以後,才真正形成的,因此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會議是國際環境法誕生的標誌。

我國關於保護地球的協定有: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該議定書的修正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於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溼地公約及其該公約的修正。

一、危險廢物的控制

1、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1989年3月22日)

2、《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修正案(1995年9月22日)

二、危險化學品國際貿易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式

1、關於化學品國際貿易資料交換的倫敦準則(1987年6月17日)

2、關於在國際貿易中對某些危險化學品和農藥採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式的鹿特丹公約26(1998年9月11日)

三、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環境管理

1、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990年6月25日)

2、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公約(1990年6月25日)

3、化學制品在工作中的使用安全建議書(1990年6月25日)

四、臭氧層保護

1、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1985年3月22日)

2、經修正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1987年9月16日)

五、氣候變化

1、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1992年6月11日)

2、《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京都議定書(1997年12月10日)

六、生物多樣性保護

1、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6月5日)

2、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1978年10月23日)

3、國際遺傳工程和生物技術中心章程(1983年9月13日)

七、溼地保護、荒漠化防治

1、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溼地公約(1971年2月2日)

2、聯合國防治荒漠化公約(1994年6月7日)

八、物種國際貿易

1、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1973年3月3日)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十一條的修正案(1983年4月30日)

3、1983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1983年11月18日)

4、1994年國際熱帶木材協定(1994年1月26日)

九、海洋環境保護

[海洋綜合類]

1、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摘錄(摘錄第12部分《海洋環境的保護和保全》)(1982年12月10日)

[油汙民事責任類]

2、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1969年11月29日)

3、國際油汙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議定書(1976年11月19日)

[油汙事故干預類]

4、國際干預公海油汙事故公約(1969年11月29日)

5、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汙染議定書(1973年11月2日)

[油汙事故應急反應類]

6、國際油汙防備、反應和合作公約(1990年11月30日)

[防止海洋傾廢類]

7、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公約(1972年12月29日)

8、關於逐步停止工業廢棄物的海上處置問題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9、關於海上焚燒問題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10、關於海上處置放射性廢物的決議(1993年11月12日)

11、防止傾倒廢物及其他物質汙染海洋公約的1996年議定書(1996年11月7日)

[防止船舶汙染類]

12、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1973年11月2日)

13、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汙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1978年2月17日)

十、海洋漁業資源保妒

1、國際捕鯨管制公約(1946年12月2日)

2、養護大西洋金槍魚國際公約(1966年5月14日)

3、中白令海狹鱈養護與管理公約(1994年2月11日)

4、跨界魚類種群和高度洄游魚類種群的養護與管理協定(1995年12月4日)

5、亞洲一太平洋水產養殖中心網協議(1988年1月8日)

十一、核汙染防治

1、及早通報核事故公約(1986年9月26日)

2、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援助公約(1986年9月26日)

3、核安全公約(1994年6月17日)

4、核材料實物保護公約(1980年3月3日)

十二、南極保護

1、南極條約(1959年12月1日)

2、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條約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

十三、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

1、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11972年11月23日)

2、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1970年11月17日)>

十四、環境權的國際法規定

1、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摘錄)(1966年12月9日)

2、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摘錄)(1966年12月9日)

十五、其他國際條約中關於環境保護的規定

1、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體在內外太空活動的原則條約(摘錄)(1967年1月27日)

2、外空物體所造成損害之國際責任公約(摘錄)(1972年3月29日)

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環境保護,締結或參加了一系列環境保護的公約、議定書和雙邊協定,其中主要有: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保護臭氧層維也納公約,關於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及該議定書的修正

生物多樣性公約,瀕危野生動植物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關於特別是水禽生境的國際重要溼地公約及其該公約的修正,東南亞及太平洋區植物保護協定、國際熱帶木材協定

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的巴塞爾公約,防止因傾倒廢物及其它物質而引起的海洋汙染的公約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汙染公約的1978年議定書,關於油類以外物質造成汙染時在公海上進行干涉的議定書,國際捕鯨管制公約,國際油汙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

關於禁止發展、生產和儲存細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銷燬此種武器的公約,核材料的實質保護公約,核事故或輻射緊急情況援助公約,核事故及早通報公約,禁止在海底洋床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和其它大規模毀滅性武器條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遺產公約

南極條約

關於各國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它天體在內的內外太空活動的原則條約

中日保護候鳥及其棲息環境的協定,中美自然保護議定書,中蒙關於保護自然環境的協定,中朝環境保護合作協定,中加環境保護合作諒解備忘錄,中印環境合作協定,中韓環境合作協定,中日環境保護合作協定,關於建立中、俄、蒙共同自然保護區的協定,中俄環境保護合作協定。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是國際社會為防止人為活動改變氣候給人類帶來不利影響而訂立的全球性國際公約。於1992年5月9日由各國協商,一致通過。同年6月3日至14日的聯合國環發大會期間由153個國家簽署。1994年3月21日開始生效。

該《公約》由序言、26條正文和兩個附件組成,其宗旨是為當代和後代保護氣候系統,防止和控制人類活動引起氣候變化。

《公約》的主要內容包括:氣候系統的保護目標、為實現目標而採取行動所遵循的原則、締約國承諾採取的行動和措施、氣候變化的研究和系統觀測、氣候變化及其影響的教育和培訓及公眾意識的提高、締約方會議的設立及其職責、附屬機構和附屬科技諮詢機構的設立及其職能、資金機制的建立及其執行方式、有關資訊的交流、爭端的解決等。

《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最終目標是:根據《公約》的各項規定,將大氣中溫室氣體的濃度穩定在防止氣候系統受到危險的人為干擾的水平上,而這一水平應當在足以使生態系統能夠自然地適應氣候變化,確保糧食生產免受威脅,並使經濟發展能夠可持續地進行的時間範圍內實現。

該《公約》把國家主權原則、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考慮易受氣候變化影響締約方具體需要和特殊情況的原則、預防原則、促進持續發展原則等規定為各締約方應遵循的原則。

該《公約》是國際社會為防止和控制氣候變化進行長期努力的結果,它對於保護人類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我國於1992年11月7日批准加入該《公約》,並在1994年3月21日《公約》開始生效時對我國生效。

標籤:地球 協定 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