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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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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代位繼承

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其父母的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的法律制度。

該制度的設立,是基於通過法定繼承,將實現繼承人的遺產在其晚輩直系血親中實現代際傳承,若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沒有代位繼承的話,代際傳承將出現斷裂。代位繼承並不等於代位繼承人享有繼承權,而是代替被繼承人辦理繼承。

代位繼承是指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繼承人的直系晚輩血親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製度。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的解釋(一)有關代位繼承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可以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不受輩數的限制。

第十五條 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

第十六條 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過主要贍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者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以適當分給遺產。

第十八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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