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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所屬期的定義

心理3.06W
同一所屬期的定義

“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產生稅款的所屬期。例如:納稅人3月份生產經營產生1萬元稅款,而在4月份申報入庫,那麼稅款的所屬期是3月份的,而徵收期則為4月份。

所屬期與企業會計年度是一致的,由於稅款的徵收是在所屬期結束的次月,因此徵收期比所屬期晚一個月。1-9月徵收期的徵收的稅款其所屬期為上年的12月至本年的8月。

擴充套件資料:

區別:

1、時間不同:“所得期間”:指扣繳義務人支付納稅人應稅所得的時間,也就是納稅人實際取得應稅收入的時間。 “所屬時間(起)”、“所屬時間(止)”:是指納稅人該項所得的所屬期間,又稱為“收入所屬期”。對於工資薪金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可以通俗解釋為個人取得該項收入而付出勞動的期間。

2、 義務不同:“稅款所屬時期”是指納稅人取得應稅所得產生納稅義務的時間。扣繳義務人支付應稅所得的同時,納稅人因此產生應負擔的納稅義務,所以從時間角度看“所得期間”與“稅款所屬時期”是同一時間段。

徵收時間段:

1、“徵收期”是與公曆月份(年份)相匹配的稅款徵收入庫期。“所屬期”是指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產生稅款的所屬期。例如:納稅人3月份生產經營產生1萬元稅款,而在4月份申報入庫,那麼稅款的所屬期是3月份的,而徵收期則為4月份。

2、1-9月徵收期,表示1月1日至9月30日期間徵收入庫的稅款。

3、按月申報的,所屬期與徵收期相差一個月,如營業稅、增值稅等按季申報的,所屬期與徵收期相差一個季度,如企業所得稅。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全面實施前,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9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以下簡稱“過渡期”),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

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通知”規定的“工薪所得”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並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先行依照“通知”規定的相關稅率表計算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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