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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流動人口處罰管理條例

心理2.14W
浙江省流動人口處罰管理條例

 《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處罰條例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流動人口到達居住地3日以內,應主動辦理居住登記。如違反規定,未按時報送或告知相關資訊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按照未報送或者告知人數每人一百元的數額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