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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禁燃令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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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禁燃令原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的決定

(2020年12月25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五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為了加強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的管理,防治大氣汙染,預防火災、爆炸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作出如下決定: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點放孔明燈。

二、下列行政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一)新城區、回民區、玉泉區、賽罕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和林格爾新區

(二)土默特左旗、托克托縣、和林格爾縣、清水河縣、武川縣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劃定禁止區域向市人民政府報備,並向社會公告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法律法規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區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堆燃旺火。

四、本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市和旗縣區人民政府、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加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統籌協調解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公安機關依法查處違法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和堆燃旺火的行為。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煙花爆竹銷售的監督管理。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生態環境、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相關工作。

文化旅遊廣電部門負責利用網路、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禁止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等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納入基層社會治理工作,負責宣傳引導和督促本轄區單位和個人遵守本決定,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等管理工作。

本市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等組織應當配合做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點放孔明燈、堆燃旺火管理工作。

五、煙花爆竹批發企業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禁止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儲存場所以外儲存煙花爆竹。

六、煙花爆竹經營和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七、自本決定實施之日起,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停止辦理《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公共活動,非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確需在本行政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公安機關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應當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件,並將許可燃放的時間、地點、種類、規格、數量向社會公告。

九、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查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檢查、指導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應急救援和警戒工作。

十、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或個人,應當履行告知義務,提前向舉辦方書面告知本決定規定區域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且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不得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人員提供服務,並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予以勸阻,或向公安機關舉報。

十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決定燃放、銷售煙花爆竹的行為均有權進行舉報。公安機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舉報人。

十二、違反本決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燃放煙花爆竹的、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三、對未經許可經營、超許可範圍經營、許可證過期繼續經營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四、煙花爆竹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

(二)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

十五、違反本決定,提供婚慶、宴席、殯儀服務的經營企業或個人,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為服務物件提供燃放煙花爆竹場所及相關服務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給予處罰。

十六、違反本決定,點放孔明燈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七、違反本決定,堆燃旺火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八、本決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