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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變更養殖用地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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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變更養殖用地步驟

一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需要辦理審批手續,一般農田轉用審批手續由各級政府依照法定許可權及程式作出,申請流程參考如下:

1、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各項規劃,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於建設後,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專案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專案的《選址意見書》。

2、用地單位持該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專案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各項手續,並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3、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檔案,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專案用地的正式申請。國土資源局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等,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4、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徵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按徵地程式辦理徵地手續。

5、國土資源局根據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徵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後,向用地單位發出批准用地檔案和《建設用地批准書》,被徵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