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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

心理2.2W
易制爆化學品管理條例2018

第一條 為加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治安管理,有效防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風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和處置的治安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確定、公佈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名錄,可用於製造爆炸物品的化學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是指生產、經營、儲存、使用、運輸及處置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

第五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依法治理、系統治理的原則,強化和落實從業單位的主體責任。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治安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六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建立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資訊系統,並實現與公安機關的資訊系統互聯互通。

公安機關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實行電子追蹤標識管理,監控記錄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流向、流量。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查處,併為舉報人員保密,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八條 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治安管理工作的檢查、考核和獎懲,及時發現、整改治安隱患,並儲存檢查、整改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