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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樓電梯最新規定

心理2.42W
高樓電梯最新規定

根據GB50096-2011《住宅設計規範》:

屬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設定電梯:

1、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或住戶入口層樓面距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2、底層作為商店或其他用房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3、底層做架空層或貯存空間的六層及六層以下住宅,其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的室外設計地面高度超過16m時

4、頂層為兩層一套的躍層住宅時,躍層部分不計層數,其頂層住戶入口層樓面距該建築物室外設計地面的高度超過16m時。

6.4.2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棟樓設定電梯不應少於兩臺,其中應設定一臺可容納擔架的電梯。

6.4.3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每單元只設置一部電梯時,從第十二層起應設定與相鄰住宅單元聯通的聯絡廊。聯絡廊可隔層設定,上下聯絡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絡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區域性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4 十二層及十二層以上的住宅由二個及二個以上的住宅單元組成。且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住宅單元未設定可容納擔架的電梯時,應從第十二層起設定與可容納擔架的電梯聯通的聯絡廊。聯絡廊可隔層設定,上下聯絡廊之間的間隔不應超過五層。聯絡廊的淨寬不應小於1.10m,區域性淨高不應低於2.00m。

6.4.5 七層及七層以上住宅電梯應在設有戶門和公共走廊的每層設站。住宅電梯宜成組集中佈置。

6.4.6 候梯廳深度不應小於多臺電梯中最大轎廂的深度,且不應小於1.50m。

6.4.7 電梯不應緊鄰臥室佈置。當受條件限制,電梯不得不緊鄰兼起居的臥室佈置時,應採取隔聲、減振的構造措施。

標籤:電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