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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怎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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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土地怎麼分配

清代的土地制度,同明代一樣,仍分官田和民田兩種。

官 田

在官田中有官莊田、賜田、屯田、學田、祭田等。

1、官莊田

清代的官莊田分別為皇帝、貴族、旗人所有。

(1)皇室莊田:是清朝皇帝佔有的土地,簡稱皇莊,直屬內務府。皇莊大都集中在畿輔、錦州、熱河等地。據《大清會典》記載,皇莊共達1 078處,土地面積達35 772頃。皇莊設有莊頭,管理並使役農民為其耕作,莊頭的職務是世襲的,對佃農有任免權。莊頭向佃農收取的地租,除按一定比較交內務府外,其餘為其私人所得,看來莊頭也是地主或二地主。

(2)宗室莊田:是清朝皇帝賞賜給王公、貴族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宗室莊田共有1 716所,土地面積共有13 338頃。其管理方法大休現皇室莊田。

(3)八旗莊田:是分給旗籍兵丁,即滿洲八旗、蒙古八旗和漢軍八旗成員的莊田,作為八旗兵丁在職時的衣食之資。八旗莊田是不納稅的土地。據《大清會典》記載,八旗莊田的土地面積為14萬多頃。

此外,尚有類似八旗莊田的駐防莊田,分佈在畿鋪、盛京,另外各省警備的旗人佔地面積也不少。

2、屯田

清代的屯田分軍屯和民屯兩種

(1)軍屯:清初各地駐軍均實行屯田。順治二年(1645)首先在順天府實行“計兵受田法”,每個官兵給可耕田10畝,官給牛具、種子。繼則推行於直隸、山東、江北、山西等駐軍。康熙六年(1667)定江浙等省份駐投誠官兵屯田,人給荒田50畝眷屬多的,量口增加畝數。

(2)民屯:順治六年(1649)令各省兼募流民,編甲給照,墾荒為業。募民墾殖,一般由國家供給耕牛、農具和種子、口糧以及房舍住處。凡新墾地,初定3年後起課,後改為6年後起課。

(3)學田:即專用於辦學經費開支的田地,如中央直屬的國子監,以及各省府州縣設定的書院等,均撥給一定數量的學田,以其租佃所得,供辦學費用。據乾隆十八年(1753)統計,全國共計有學田11 586頃。

(4)祭田:就是作為祭祀古聖先賢廟、墓、祠堂之用的田地,凡京師壇、遺官地及天下社稷、山川、歷壇、文廟、祠墓、寺觀等祭田,均包括在內。

民 田

清代的民田可分為地主所有土地和農民所有土地。

1、地主所有土地

包括大中小地主所有的土地。其來源大體有以下幾方面:

(1)來自封建官府的賞賜(2)來自依仗權勢的巧取豪奪(3)來自工商業者購買的土地(4)其他。

2、農民所有土地

農民所有土地,即自耕農或半自耕農佔有的小塊土地。其主要來源有:

(1)承襲前工留傳下來的土地(2)清初實行招民墾荒復業而得到的小塊土地(3)農民在起義中佔據的前明藩王的莊田(4)農民赴邊疆墾荒形成的小土地所有等。

標籤:清朝 土地 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