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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轄最新規定

心理3.26W
案件管轄最新規定

(一)級別管轄

(1)在涉外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2)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3)專利管理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權管理專利糾紛案件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4)國務院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海關依照法律、法規作出的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執行。

(二)普通管轄

(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2)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生效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4)在國內仲裁過程中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經仲裁機構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保全的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申請證據保全的,由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裁定並執行。

(三)特別管轄

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轄

(1)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當事人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當事人向兩個以上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包括仲裁裁決書、公證債權文書。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當事人分別向上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由最先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執行。

(五)移送管轄

某一法院受理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後,發現該執行案件不屬於自己管轄時,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法院執行。

第一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案情複雜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三)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三條 高階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人民幣50億元以上(包含本數)或者其他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

第四條 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經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一個或數個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對本規定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第一審涉外民商事案件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

依據前款規定實行跨區域集中管轄的,高階人民法院應及時向社會公佈該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相應的管轄區域。

第五條 涉外民商事案件由專門的審判庭或合議庭審理。

第六條 涉外海事海商糾紛案件、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案件、涉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以及涉外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七條 涉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民商事案件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後受理的案件適用本規定。

第九條 本院以前釋出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標籤:管轄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