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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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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裁判規則

1、確認為通過拳、腳等有效技作出的準確、有效的打擊,根據有否作出相應傷害來判定

2、記分優先順序為: a 、擊倒次數

b 、有否給予對手傷害 C 、 Clean Hit 次數

d 、根據進攻積極性計算分數,通常優勢方可得從劣勢方扣除的10分

第5條

比賽判定分類如下:

1、判定在不能由擊倒、技術擊倒、失格(喪失比賽資格)決定勝負的情況下,取決於3名評判的判定。最終回合結束後集計各評判的給分,得分多的一方獲勝,或由2名以上評判同意而決定勝負。除此之外判和局

2、和局

a 、不能根據評判記分標準來決定勝負的情況

b 、兩著同時倒地,讀秒到9仍不能起身的情況

3、擊倒

a 、倒地後10秒之內不能起身的情況 b 、10秒之內雖能起身,但被判斷為無鬥志的情況

c 、1回合中3次被擊倒(淘汰賽中,除決勝戰外為2次)的情況

4、技術擊倒

a 、因為(由雙方無意而偶然引起的)負傷,而被主裁判判定為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但應按第12條

b 、比賽中助手投入毛巾的情況。若裁判未注意到此舉,監察員可作出比賽結束的訊號

C 、裁判終止:主裁判判斷一方選手優勢明顯,而劣勢方情況危險的情況

d 、醫生終止:大會醫生判斷一方選手負傷,或因受嚴重傷害而不能繼續比賽的情況。尤其是選手受重擊倒地的情況,大會醫生通過協商可作出回合結束的訊號

5、無效的比賽

a 、雙方選手均違反規定的比賽、假比賽或被判定為放水的比賽

b 、雖經主裁判一再提醒、警告仍不能積極戰鬥,而被主裁判宣告雙方均失格的情

c 、單場賽中,選手因雙方無意引起的負傷而導致比賽不能繼續,且比賽回合未成立的情況(按第12條第3項1)

第6條

延長戰(僅限淘汰賽):根據第5條第2項判定為和局時,若在淘汰賽中,由於必須決定勝利者,須進行延長戰

1、淘汰賽通常為3分3回合(或5回合),3(或5)回合結束時賽果為和局時,進行3分鐘的延長戰1回合,再行裁

2、當第4(或第6)回合的延長戰仍為和局時,則進行最後1回合3分鐘的延長戰。若此回合仍為和局,則考慮從第一回合開始的全過程作計分,縱使只有細微差別亦可據之判別勝負

標籤:規則 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