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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和刑拘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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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拘和刑拘的區別

有根本區別。行政拘留是行政處罰,最多15天,屬於違法但不屬於犯罪,不能以罪犯稱呼。

刑事拘留是刑事處罰,觸犯了刑律,是涉嫌犯罪,一般稱為犯罪嫌疑人,不能說放就放的,需要非常繁瑣的法律程式,拘留期限也不止15天,如果性質嚴重,還要面臨判刑坐牢風險。所以,任何人行為舉止要考慮法律風險,否則一不小心就違法,甚至犯罪。

行拘和刑拘的區別

一、什麼是行拘(行政拘留的簡稱)

行政拘留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作為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法規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例如:無證駕駛、酒駕、嫖娼、吸毒等。

二、什麼是刑拘(刑事拘留的簡稱)

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等偵查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依法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至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已經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作為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的拘留措施,一旦被刑事拘留,就意味著可能已經涉嫌犯罪,接下來需要走刑事案件程式。

而刑事案件的訴訟一般會經歷以下三種程式: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檢察院的審查起訴階段→法院的審理階段。

三、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具體有哪些區別

1、依據的法律性質不同:

“行拘”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

‘刑拘’主要依據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2、適用機關與羈押地點不同:

行拘由公安機關裁決,並由公安機關執行,羈押地點在拘留所。

刑拘由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決定,羈押地點在看守所。

3、羈押期限不同:

行拘一般在10天以下,情節嚴重的也不會超過15天,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需要合併處罰的不超過20天。刑拘一般為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最長拘留期限為37日。

4、適用物件不同:

行拘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拘的物件是違反相關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人。刑拘的物件是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5、法律性質不一樣:

行拘屬於一種行政處罰方式,實質上是一種行政制裁,兼具對違法行為人的懲罰和教育性質。

而刑拘是為了防止嫌疑人逃走、或繼續危害社會並保障刑事訴訟(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正常進行的強制性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刑拘一般有三種結果:

(1)經過進一步偵查,發現無罪後進行釋放。但這種情況可能性較小,因為有重大犯罪嫌疑,或對於現行犯才會給予拘留。換句話說,就是既然能夠被拘留,被無罪釋放的可能性較小。

(2)雖然有犯罪嫌疑,但滿足一定要求的,可以變更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尤其當刑事案件進入偵查階段,嫌疑人家屬往往會委託專業律師代理,到看守所進行會見,同時希望申請在外的取保候審,讓其免受牢獄之苦。

(3)如果犯罪證據確鑿被逮捕,經依法公訴審判後,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

既然有那麼多不同之處,行拘與刑拘哪個後果更嚴重

行政拘留一般沒有後續,也就是說被行拘幾天就是幾天,而且結束後一般對正常的工作生活不會留下太大的影響。

刑事拘留只是作為刑事訴訟其中一個環節,後續還有檢察院公訴、法院審判。而一旦被法院判決有罪輕則拘役、重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就算是輕微犯罪沒有牢獄之災,也會留有案底,成為公安局重點關注物件,對工作生活影響較大。

由此可見,刑事拘留比行政拘留後果更嚴重。

寫在最後:

雖然行拘與刑拘的共同之處都在於對人身自由的暫時限制,但一字之差,人生的結局卻大相徑庭。一種是關幾天就出來了,另一種則可能是從此失去自由,甚至踏上生命終結的不歸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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