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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心理1.14W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

證據包括: (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標籤:事實 材料 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