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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之後多久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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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判決之後多久執行

死刑又稱極刑,是剝奪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罰方法,是一種最嚴厲的刑罰。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都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所有死刑,上訴的經過二審宣判,沒上訴的高階法院要核准,但都必須再報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10日上訴期內可以上訴至省高階人民法院。不上訴的判決由省高階人民法院複核後,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執行死刑命令,均由省高階人民法院交付原審法院即中院執行。

原審法院接到執行死刑命令後應當在7日內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判決和裁定在發生法律效力後執行。下列判決和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一)已過法定期限沒有上訴、抗訴的判決和裁定(二)終審的判決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決和高階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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