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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起訴是好事還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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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緩起訴是好事還是壞事

好事

暫緩起訴制度體現了上述刑事政策,有利於犯罪分子的改造,有利於減少我國的再犯罪率,有利於抗制犯罪,符合社會公共利益。實踐證明,對於罪行不太嚴重的初次犯罪,採用定罪判刑的方法效果並不理想。特別是青少年犯罪,如果青少年犯最終被投入監禁機關,將使他們長期脫離社會,不能接受家庭和學校的正常教育,與社會的距離愈來愈大,給迴歸社會後的適應帶來了相當的難度。如果教育措施不得力,還極易在監獄中產生“交叉感染”,本身的惡習尚未得到矯正,又學到其他的不良習性。相反,如果施之以教,對他們做暫緩起訴這一較輕的處理,必將對其產生巨大的感召力,促其悔過自新,讓他們珍惜機會,在正常的環境中努力學習,進而為社會多做貢獻。

(2)暫緩起訴制度有利於經濟合理地使用司法資源

任何一項制度的形成和執行都不可能是當權者憑空想象的結果,恰恰相反,它總是與一定的社會背景、人文境況相聯絡,而法律制度本身往往折射著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所追求的法律價值及目標取向。現代法律制度除了要實現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外,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則就是訴訟經濟。西方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認為,法律程式在運作過程中會耗費大量的經濟資源,為了提高司法活動的經濟效益,應當將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經濟資源的耗費作為對法律程式進行評價的一項基本價值標準,並在具體的司法活動中實現這一目標。這就是說,法律程式應盡力縮小訴訟成本,而達到最大化收益。不起訴是檢察官在審查起訴後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過濾”的結果,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案件具體情況靈活處理便宜行事的自由裁量權,使得一些構成刑事犯罪但罪行較輕,依法可以免除處罰的刑事案件,不需要經過法院審判而在審查起訴階段就能終止訴訟,從而簡化刑事訴訟程式。而刑事訴訟程式環節的減少縮短了訴訟時間,減輕了訟累,節省了人力、物力等司法資源,可以使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將主要精力投入到更為嚴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的起訴和審判中去,以提高訴訟質量和訴訟效率。

(3)暫緩起訴制度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現代刑事訴訟制度越來越注重保護當事人,尤其是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盡力避免他們的合法權益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侵害。暫緩起訴正是適時地中止了刑事訴訟,既保護了被害人的權益,又給了檢察機關一個客觀評價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現的時間要素,保證了起訴與不起訴的質量,維護了犯罪嫌疑人的權益。

對被害人來講,暫緩起訴中止了對犯罪嫌疑人的追究,而且很大程度上會導致犯罪嫌疑人最終不受刑罰的結果,似乎不符合被害人的利益,但正確的適用暫緩起訴並不損害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因為,公訴機關在做出暫緩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充分聽取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見,對在校讀書的及有工作單位的犯罪嫌疑人,還應當徵求所在學校及單位的意見,以求達到公正、客觀的社會效應。若在暫緩起訴考驗期滿,檢察機關做出最終不起訴決定之後的合理期間內,如果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所在學校及單位對此結果基於新的理由提出異議,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這就從制度上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犯罪嫌疑人來講,暫緩起訴給了他們一個將功補過的機會,為他們免受刑事處罰提供了可能。改造罪犯,預防犯罪,是我國刑事法律的一項重要任務,也是我國刑事法律的一個基本出發點與歸宿。犯罪分子能否得到很好改造,及早迴歸社會,在很大程度上是看他們是坦白認罪,還是抗拒抵賴。因為認罪態度可以直接反映出犯罪分子主觀惡性的深淺、人身危險性的大小、思想改造的難易和再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暫緩起訴的前提就是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而認罪的犯罪分子具有了接受刑罰處罰及改造的思想準備,若得以從輕處罰,則更易認真改造。更重要的是,暫緩起訴糾正那種重視監禁刑而不重視非監禁刑的片面做法,豐富了教育改造罪犯手段和途徑。對於一些罪行較輕、主觀惡性較小、不監禁不致再危害社會的犯罪分子,適用暫緩起訴,有利於對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這不僅可以消除犯罪分子本人及其家屬的對立情緒,同時還可以使監押場所集中人力和財力,教育改造那些被關押的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