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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做傷殘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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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做傷殘鑑定需要多長時間

《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

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

標籤:多長時間 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