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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養殖用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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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農田養殖用地最新政策

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1、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2、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上述組織或個人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進行稽核備案。

3、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重新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政府都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

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當然,養殖場也不是說建造就能建造的,達不到環評設計要求,還是不能建造,即便是建造完成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也必須要有,不然養殖場白建造了,不能進行養殖。

嚴禁新增佔用永久基本農田建設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

嚴格控制新增農村道路、畜禽養殖設施、水產養殖設施和破壞耕作層的種植業設施等農業設施建設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確需使用的,應經批准並符合相關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