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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戶口的原因怎麼寫

心理1.99W
登出戶口的原因怎麼寫

登出戶口的理由有公民死亡、戶口遷移、公民服役、人犯服刑等。 

帶上需要登出的戶口簿原件,身份證原件到該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申請辦理戶口登出,需要說明戶口登出原因可以申請辦理登出。根據法律規定,戶口登出一個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登出戶口的理由有公民死亡、戶口遷移、公民服役、人犯服刑等。

按照戶政管理規定,一般情況下,戶口一經登記,不會輕易登出。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戶口才會被戶籍部門登出:

1、被批准服現役的應徵公民在入伍前,公安派出所可以憑人民武裝部門出具的應徵公民入伍人員名單,直接登出其戶口

2、經批准前往香港、澳門定居的,憑公民因私出境定居登出戶口通知單登出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

3、已加入外國國籍或者在國外定居的,應當由本人或者親屬持護照等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報登出戶口

4、公民失蹤超過一年仍查無下落的,經公安派出所調查核實,報縣級公安機關核准後,可以按有關規定登出其戶口

5、公民有兩個以上常住戶口的,公安機關應當按規定及時登出其非法登記的戶口

6、公民死亡的。

法律分析:登出戶口的理由有公民死亡、戶口遷移、公民服役、人犯服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八條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農村在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死亡登記,登出戶口。公民如果在暫住地死亡,由暫住地戶口登記機關通知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戶主、發現人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鄉、鎮人民委員會。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一條 被徵集服現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戶主持應徵公民入伍通知書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登出戶口,不發遷移證件。

十二條 被逮捕的人犯,由逮捕機關在通知人犯家屬的同時,通知人犯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注銷戶口。

標籤: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