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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工廠工作幾年沒有交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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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在工廠工作幾年沒有交社保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與勞動條件的

第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第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第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第3,如果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

作為勞動者,應該學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工廠 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