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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保護紅樹林的條例

心理2.8W
專門保護紅樹林的條例

2018年出臺的《紅樹林資源保護條例》,是我國首部專門針對紅樹林資源進行保護的地方條例。這部條例明確了“紅樹林資源”的保護範圍,還規定了一系列禁止行為。條例實施之後,紅樹林面積實現自然穩定增長

(一)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

(二)紅樹林地,含生長紅樹林的灘塗、溼地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劃用於恢復、發展紅樹林的灘塗、溼地

(三)在沿海潮間帶、入海河口生長的紅樹林

(四)在紅樹林棲息、覓食和過往停留的候鳥以及各種野生動植物

本條例所稱紅樹林,是指分佈在本自治區沿海潮間帶和入海河口以紅樹科植物為主體的常綠灌木或者喬木組成的潮灘溼地木本植物群落。

第三條 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社會參與、合理利用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對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做好對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紅樹林保護小區的建設和管理,並將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本級預算。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同做好轄區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預防、制止和協助調查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

第五條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紅樹林自然保護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自治區和紅樹林資源所在地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旅遊、海洋、廣播電視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六條 紅樹林資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紅樹林資源保護措施,協助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9月30日,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自治區紅樹林資源保護條例(下稱條例)。條例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為加強對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保護生物多樣性,抵禦風暴潮等海洋自然災害,促進沿海生態環境改善,條例對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紅樹林資源保護和管理等予以規範,規定了相關法律責任,明確規定,擅自砍伐紅樹林最高可處砍伐樹木價值10倍以下罰款。

經批准砍伐紅樹林的,應履行補種義務

條例規定,禁止移植、砍伐紅樹林。因科研、醫藥、更新撫育、工程建設等特殊原因確需移植、砍伐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外的紅樹林的,應當按照審批許可權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准。經批准移植、砍伐的,應當按照指定的種類、數量、時間、地點進行,並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經批准移植的,移植後5年內的養護,由移植申請單位負責,並承擔移植和養護費用經批准砍伐的,應當依法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或者補種不少於砍伐面積和株數的紅樹林樹木。

條例明確,未經批准移植、砍伐紅樹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紅樹林樹木以及違法所得,責令補種被移植、砍伐株數10倍的紅樹林樹木,並處移植、砍伐樹木價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移植、砍伐株數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規定,不按照要求移植、砍伐紅樹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沒收非法移植、砍伐的紅樹林樹木以及違法所得,責令補種被移植、砍伐株數1倍以上3倍以下的紅樹林樹木,並處移植、砍伐樹木價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無法確定移植、砍伐株數的,按照移植、砍伐的面積與同一區域同類樹種生長密度計算株數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凡違反規定,拒不補種紅樹林樹木或者補種不符合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代為補種,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支付。

建立舉報和獎勵制度

為了鼓勵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紅樹林資源保護,及時發現、制止和懲處破壞紅樹林資源的行為,條例建立了舉報和獎勵制度。

條例規定,紅樹林資源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根據當地實際,在村規民約或者居民公約中規定紅樹林資源保護措施,協助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做好紅樹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紅樹林資源的義務,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侵佔紅樹林資源的行為。紅樹林資源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破壞紅樹林資源行為的舉報制度,並向社會公佈舉報電話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須公告徵求公眾意見

條例規定了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須公告並徵求公眾意見的制度。

條例明確,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應當根據保護物件和範圍、資源狀況和生態功能等合理編制,明確紅樹林資源保護目標任務、保障措施、禁止開發建設區域、限制開發建設區域以及保護、修復、利用方式等內容,並與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海洋主體功能區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港口規劃等相銜接,納入多規合一編制與管理。

條例規定,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將規劃草案予以公告,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徵求專家、當地居民和社會公眾意見,並在報送審批的材料中附意見採納情況以及理由。經批准的紅樹林資源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調整。確需修改、調整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式進行,並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採摘紅樹林果實

條例規定,禁止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核心區和緩衝區採摘紅樹林果實。

條例明確,在紅樹林自然保護區實驗區、紅樹林保護小區採摘紅樹林果實,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或者紅樹林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規定的時間、範圍和方式進行。允許採摘的時間、範圍和方式應當向社會公佈。採摘紅樹林果實不得對紅樹林資源造成破壞。

標籤:紅樹林 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