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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的停頓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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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官放火的停頓劃分

田登/作郡,自諱/其名,觸者/必怒,吏卒/多/被/榜笞。於是/舉州/皆/謂/燈/為“火”。上元/放燈,許人/入/州治/遊觀。吏人/遂/書榜/揭/於市/曰:“本州/依例/放火/三日”。

譯文:田登作郡守時,自己規定要避諱他的名字,誰誤犯了他的名字就生氣,吏卒大多因此挨板子。人們不得不把“燈”叫做“火”。正月十五擺設花燈,允許民眾進城觀看,街上張貼布告說:“本州依照慣例,放火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