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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什麼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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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要求建立什麼機制

新《安全生產法》要求企業應構建雙重預防機制。

其中,第四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

第二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五)組織建立並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四十一條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風險分級採取相應的管控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並落實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採取技術、管理措施,及時發現並消除事故隱患。”

這表明,風險分級管控與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制將長期開展下去,而且必須要認真、規範、科學地開展下去,這將是企業管控風險、消除隱患、保證安全生產的重要手段。

新《安全生產法》將“安全生產責任制”修改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近年來的一系列事故警示,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需要進一步“責任到人”。既要盯住負責人,也應“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明確要求安全生產工作應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安全發展,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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