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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並軌欠繳的社會保險怎麼辦

心理2.27W
企業並軌欠繳的社會保險怎麼辦

1、補足本金

社會保險法第63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2、行政劃撥

行政劃撥。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 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3、查封扣押和拍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4、罰金和滯納金

社會保險法第86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5、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對於企業職工參保此類人員來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3項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關係,隨之而來的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向用人的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