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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歷史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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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歷史的客體

①物件就是歷史活動的客體,即在人類歷史中,凡是被納入主體活動領域,同主體活動發生物件性關係的事物和現象,是歷史活動的客體。

②社會歷史的主體是人自身在社會生活,歷史主體的活動不能脫離活動的物件而獨立存在。

③主體與客體的辯證關係:主體受制於客體,客體制約著主體的活動範圍、方式、性質等等,決定了主體的認識內容和範圍主體又能動地改造客體,使客體向主體轉化,使之滿足人們的目的和要求.認識中的反映與資訊、選擇、重構的關係。

社會歷史的客體

1、社會歷史的主體。從總體上說,歷史的主體就是人,而不是之神(如宗教)或絕對精神(黑格爾)或理念(柏拉圖)。進一步具體地說,歷史的主體或者說歷史的創造者不是所有的人,也不是個人,而是群體,更確切地說,是人民群眾。

2、社會歷史的客體,就是歷史主體活動的創造物和改造物件,主要是各種社會關係、制度、思想體系等等,當然也應該包括人自身,換言之,歷史主體在一定條件下也成為客體。

社會歷史指本物種社會已發生的事件、經歷的過程以及對這些事件和過程的記述。中國東漢許慎編著的《說文解字》中解釋:"歷,過也""史,記事也"。"歷史"一詞在英語和俄語中均來源於古希臘語,意為關於過去事件和已知東西的敘述。

標籤:客體 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