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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責任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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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火災責任劃分

       發生火災責任劃分應是這樣的

1,要追究火災直接責事故原因人的責任。看其是否存在違規操作行為。

2,要追究企業單位安全防火負責人的責任。看其是否起到監管責任。

3,要追究企業單位領導責任,看其是否認真佈置,落實防火工作。

4,檢視單位安防教肓是否落實。是否有安全防火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

5,檢查單位防火通道是否暢通,易燃物品與其它物品分隔存放。

6,檢查單佐是否禁止吸菸,未經請示擅自動火。

7,檢查安全防火重地是否有警示標誌,警示燈,牌。

發生一般火災追究責任如下:

1、某人故意放火造成的火災損失,由放火人承擔賠償責任

2、某人在使用火源的過程中過失造成火災或者因疏於管理、違反職責造成火災的,由具有過錯的人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所有人也具有過錯的,可以減輕失火人的責任

3、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火災,沒有過錯人的,由財產所有人自行承擔損失。

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標準有哪些

1、火災事故責任的認定是公安消防機構在查明火災原因的基礎上,認定責任人的責任

2、火災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後果包括行政法、民法或刑法的法律後果

3、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4、情節較輕的,主體的特殊性,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損害結果,火災事故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火災四個等級。

特別重大火災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重大火災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較大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一般火災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財產損失的火災。

“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標籤:劃分 責任 火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