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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酒吧大廳消防設計規範

心理3.27W
地下室酒吧大廳消防設計規範

1、地下商業建築營業廳不應設定在地下三層及三層以下。

2、地下商業建築不應經營和儲存火災危險性為甲、乙類儲存物品屬性的商品。

3、地下商業建築應設定防煙和排煙設施。

4、地下、半地下商業建築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500。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其營業廳每個防火分割槽的最大允許建築面積為2000。

(1)設定自動滅火系統和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內部裝修設計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GB50222的規定。

5、當地下商店總建築面積大於20000時,應採用防火牆分隔,且防火牆上不應開設門窗洞口。相鄰區域確需區域性連通時,應選擇採取下列措施進行防火分隔。

(1)設定下沉式廣場等室外開敞空間。

1)該室外開敞空間的設定應能防止相鄰區域的火災蔓延和便於安全疏散。不應佈置任何經營性商業設施。

2)下沉式廣場的短邊尺寸不應小於13.0m且最小使用面積不應小於180。

3)應設定不少於一座寬度不小於2.0m直通地面的室外疏散樓梯。

4)開向下沉式廣場的門應為甲級防火門並可計入疏散總寬度,但該寬度不得超過通向下沉式廣場各防火分割槽總人數一半的計算值。

(2)設定避難走道。

1)避難走道與相鄰防火分割槽間的牆及前室隔牆應為實體防火牆,各防火分割槽進入避難走道處應設定面積不小於12的防煙前室,前室內分別設定火災時能自行關閉的常開式甲級防火門。

2)避難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並應設定在不同方向。

3)避難走道淨寬度不應小於設計容納人數最多的一個防火分割槽通向避難走道各安全出口最小淨寬度之和。

在地下建築內設定公共娛樂場所,除符合本規定其他條款的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只允許設在地下一層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二個,安全出口、樓梯和走道的寬度應當符合有關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三)應當設定機械防煙排煙設施

(四)應當設定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五)嚴禁使用液化石油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