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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井徵收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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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水井徵收流程

(⼀)申報階段

排汙者必須在每年1⽉15⽇前向環境監察機構申報正常作業條件下的排汙情況,按要求填報《排汙申報登記表》,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新建、擴建、改建項⽬,應當在項⽬試⽣產前3個⽉內辦理排汙申報⼿續。在城市市區範圍內,建築施⼯過程中使⽤機械裝置,可能產⽣環境噪聲汙染的,施⼯單位必須在⼯程開⼯15⽇前辦理排汙申報⼿續。

排汙者申報、登記後,當排汙者排放汙染物需作改變或者發⽣汙染事故等造成汙染物排放經濟變化的,必須分別在改變3⽇前或變化後3⽇內填報《排汙申報變更登記表》,說明變更原因,履⾏變更申報⼿續。

(⼆)稽核階段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檢定的汙染物排放⾃動監控儀器資料、監督性監測資料或物料衡算資料對排汙者填報的《排汙申報登記表》進⾏稽核。經稽核,符合規定要求的,環境監察機構向排汙者發放經稽核同意的《排汙申報登記表》不符合規定要求的,責令排汙者限期補報逾期未報的,視為拒報。

(三)排汙量的核定

環境監察機構應在每⽉或每季度終了後10⽇內,依據《排汙申報登記表》,結合當⽉或當季的實際排汙情況,核定排汙者排放汙染物的種類、數量,並向排汙者送達《排汙核定通知書》。排汙者對核定結果有異議的,⾃接到《排汙核定通知書》之⽇起7⽇內,向發出通知的環境監察機構申請複核環境監察機構應當⾃接到複核申請之⽇起10⽇內作出複核決定,並將《排汙量申報登記複核通知書》送達排汙者。

(四)徵收排汙費

1、排汙費按⽉或按季度徵收。

2、環境監察機構根據排汙量申報登記核定結果和排汙費徵收標準計算確定排汙費,並將排汙者的名稱、收費時段和收費數額予以公告。

3、排汙費數額經環境監察機構確定、複核後,由環境監察機構向排汙者送達《排汙費繳納通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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