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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與用地規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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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人口與用地規劃標準

是密切聯絡的。

用地標準必須與人口規模相適應,用地統計範圍與人口統計範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

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1.1用地應按平面投影面積計算。每塊用地應只計算一次,不得重複計算。分片佈局的城市(鎮)應先分片計算用地,再進行彙總。

4、1.2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應採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圖紙進行分類計算。現狀和規劃的用地計算範圍應一致。

4、1.3用地規模應根據圖紙比例確定統計精度,1/10000圖紙應精確至個位,1/5000圖紙應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4.1.4用地統計範圍與人口統計範圍必須一致,人口規模應按常住人口進行統計。4.1.5城市(鎮)總體規劃用地的資料計算應統一按附錄A附表的格式進行彙總。4.1.6規劃建設用地標準應包括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和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三部分。

4、2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標準4.2.1新建城市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85.1~105.0m/人內確定。4.2.2首都的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應在105.1~115.0m/人內確定。4.2.4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以及部分山地城市、人口較少的工礦業城市、風景旅遊城市等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應專門論證確定規劃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且上限不得大於150.0m/人。4.2.5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3規劃人均單項城市建設用地標準4.3.1規劃人均居住用地指標應符合表4.3.1的規定。表4.3.1人均居住用地面積指標(m/人)建築氣候區劃I、II、VI、VII氣候區III、IV、V氣候區人均居住用地面積28.0~38.023.0~規劃人均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面積不應小於5.5m/人。

4、3.3規劃人均交通設施用地面積不應小於12.0m/人。4.3.4規劃人均綠地面積不應小於10.0m/人,其中人均公園綠地面積不應小於8.0m/人。

4、3.5編制和修訂城市(鎮)總體規劃應以本標準作為規劃單項城市建設用地的遠期規劃控制標準。

4、4規劃城市建設用地結構4.4.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工業用地、交通設施用地和綠地五大類主要用地規劃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規定。

表4.4.1規劃建設用地結構類別名稱占城市建設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5.0~40.0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設施用地5.0~8.0工業用地15.0~30.0道路與交通設施用地10.0~30.0綠地與廣場用地10.0~工礦城市、風景旅遊城市以及其他具有特殊情況的城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確定。

3、1一般規定3.1.1用地分類包括城鄉用地分類、城市建設用地分類兩部分,應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質進行劃分。

3、1.2用地分類採用大類、中類和小類3級分類體系。大類應採用英文字母表示,中類和小類應採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類時,可根據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採用本分類的全部或部分類別。

城市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及用地標準是:

都市計畫人均建設用地指標分為四級,最低為60平方米/人,最高為120平方米/人。

標準將位於Ⅰ、Ⅱ、Ⅵ、Ⅶ氣候區的都市計畫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5.0m2/人。

將位於Ⅲ、Ⅳ、Ⅴ氣候區的都市計畫人均城市建設用地指標的上下限幅度定為65.0 ~ 110.0m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