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塘壩管理規定

心理1.38W
塘壩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水庫管理,保障水庫執行安全,保護水庫生態環境,合理開發利用水庫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適用本條例。

《南寧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對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保護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水庫,是指通過堤壩形成的主要起攔洪蓄水和調節水資源作用,庫容在10萬立方米以上的水利工程,以發電為主的水利工程除外。

第四條 水庫管理保護和開發利用遵循安全第一、保護優先、統籌兼顧、合理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公共財政對水庫建設、管理和保護的投入,落實安全責任,保障水庫安全執行。

第六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庫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建設、規劃、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旅遊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水庫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水庫應當按照規定註冊登記。現有水庫尚未註冊登記的,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所有人或者管理機構申報註冊登記。

已經註冊登記的水庫尚未確權劃界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水利、國土、林業等相關部門依法確權劃界。

第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劃定水庫的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並向社會公佈。劃定管理範圍和保護範圍應當徵求水庫周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

已經劃定的管理範圍超出規定標準且無爭議的,以已經劃定的範圍為準。

第九條 中型以上水庫應當設立管理機構,小型水庫根據具體情況設立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水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按照下列規定組建或者配備:

(一)國有水庫,由水庫所在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三)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由其所有人負責組建或者配備。

第十條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隸屬關係,對每座水庫確定一名政府領導成員為安全責任人。

水庫防汛抗洪安全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具體負責。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與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管理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與其他水庫管理機構、水庫所有人簽訂安全管理責任狀。

第十一條 國有水庫以及具有人飲供水功能的水庫的執行管理、維修、養護、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的經費列入市、縣(區)人民政府財政預算。市人民政府可以給予縣(區)人民政府適當補貼。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防汛安全、安全鑑定、除險加固費用列入財政預算執行管理、維修、養護等費用由其所有人承擔。

社會投資和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的公益性部分的執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餘部分的執行管理、維修、養護經費由投資者或者管理者負責。

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社會投資以及多方主體投資興建的水庫,可以自願將水庫管理許可權移交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並簽訂移交協議。

第十三條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編制水庫排程規程,並按照管理許可權報送水庫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嚴格執行水庫排程規程。

第十四條 大中型水庫和重要的小型水庫應當建立水情自動測報和排程系統。

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在水庫大壩、溢洪道和放水設施等樞紐建築物以及有關設施上設定相應的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識。

第十五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制定。其他水庫的安全管理應急預案由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

第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組織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制定水庫防洪搶險應急預案,做好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

水庫管理機構、專職管理人員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加強汛期水庫巡查,出現危及水庫安全的超標準洪水和發生突發事件時,應當按照預案採取搶險措施,並向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十七條 水庫開閘洩洪應當服從防汛抗旱指揮機構的排程,並接受其監督。

水庫可能發生自溢洩洪的,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報告防汛抗旱指揮機構。

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將洩洪相關事項及時通知水庫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洩洪影響的範圍、程度,提前通知下游地區有關單位和居民。

第十八條 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定期組織水庫安全檢查。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向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提出整改意見水庫管理機構或者水庫所有人應當及時組織整改,並報告整改情況。

為健全完善小型水庫安全執行長效機制,切實提高我縣小型水庫管理水平,按照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自然資源廳《關於加強我省小型水庫安全執行管理工作的意見》(魯水運管字〔2019〕5 號)檔案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小型水庫(塘壩)安全執行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健全完善管護責任體系

根據《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小型水庫安全管理辦法》及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要求,對全縣小型水庫(塘壩)進行所有權、管護權分離。村集體對水庫所有權保持不變各鎮(街、園、區)政府(辦事處、發展服務中心)作為水庫(塘壩)管護主體,對轄區內小型水庫實行統一管護縣水利局對全縣水庫(塘壩)提供技術指導。在全面落實小型水庫(塘壩)安全管理行政領導負責制的基礎上,著力強化各鎮(街、園、區)屬地監管職責,各鎮(街、園、區)要制定“三個責任人”履職標準,通過業務培訓、加強排程檢查等方式,督促各類責任人履職盡責,切實發揮好監管作用。

二、紮實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健全標準化管理體系。修訂完善小型水庫工程管理制度及管理標準,積極開展小型水庫標準化管理工作,圍繞農村人居環境綜合整治,全面清理垃圾圍壩現象,有效根除“髒亂差”,打造美麗景觀水庫(塘壩),爭創小型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國家樣板縣。

(二)切實做好劃界確權工作。劃定水庫管理與保護範圍,設定界樁和公告牌,依法依規確定管理範圍內的土地權屬,並加強管理範圍內建設專案監管。凡在水庫(塘壩)管理與保護範圍內建設專案的單位(個人),必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稽核同意,堅決杜絕亂佔、亂建、亂堆、亂放等現象發生。

(三)積極創新管護模式。鼓勵各鎮(街、園、區)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形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水庫運維養護,條件成熟的,可通過社會化服務的方式,努力培育專業化和物業化運維養護新模式。

三、規範承包經營活動

嚴格管控水庫(塘壩)經營合同,對原合同已到期再次簽訂水庫承包租賃合同的,原則上一次發包期限不得超過 5 年,承包租賃合同應由發包人、承包人及執行管理單位三方簽字蓋章,同時報縣國有資產服務中心、縣水利局備案,否則視為無效合同。未到期的水庫(塘壩)承包租賃合同,須儘快補充完善合同內容,確保水庫(塘壩)執行安全有序。對涉黑涉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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