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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居民住宅規定

心理2.69W
成都居民住宅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居民住宅小區的管理,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為居民創造整潔、文明、安全、方便舒適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都市計畫法》、《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成都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經過統一規劃、合理市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而形成的建設用地規模在五萬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區和住宅組團。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成都市都市計畫區內的住宅小區。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單位、居民及居住在小區範圍內進行各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住宅小區實行屬地行政管理與專業管理相結合的原則。逐步推行社會化、專業化物業管理模式,實行有償服務。

標籤:居民 住宅 成都